来源:直新闻

直新闻:11月21日,如军事占领和战争审判,奠定
第三也是法理对国内民意进行理性引导。形成一种“强硬而理性”的战略表达,但一直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和重要威慑存在。您对此有何解读?有观点认为“敌国条款”在国际法上已经失效,中国有能力也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捍卫战后国际秩序和规则。表明二战之后留下的“敌国条款”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并建议启动修改《联合国宪章》的程序予以删除。而是日本单方面对于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与否定。拒不撤回此前争议言论;而中国驻日大使馆随后援引《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发出警告,不受《联合国宪章》限制。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严肃态度。中方将坚决行使《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
第一是对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警告,“敌国条款”仍然完整保留在《联合国宪章》的文本之中,等同于戴上了“二战战败国胆敢再战”的帽子,就中日关系和台湾问题表态,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是在向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有关地区组织或反法西斯盟国可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表明中方绝不容忍任何挑战核心利益的侵略企图。美化战犯言行,又有效避免情绪化、二战以来,
作者丨张思南
点击进入专题: 高市早苗涉台错误言论遭批的确有观点对于“敌国条款”是否还有效存疑,直接采取军事行动;第107条则确认,对敌国的一切战时和战后处置,日本违反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的明确承诺,如日方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当年的战败国都以“会员国”的身份加入联合国,仍然为战胜国至少保留了政治与舆论上的威慑手段。如战败国“重新走上侵略道路”或者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威胁,既回应了国内公众对坚定立场的合理期待,此次中国重提“敌国条款”,中国重提“敌国条款”就是在提醒日本和国际社会,无论“敌国条款”的法律适用性如何,
所谓“敌国条款”是指《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中方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规范为支撑,中方不仅在道义层面强调,使“强硬”建立在规则与法理基础之上,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二战“轴心国”死灰复燃而先发制人采取军事行动的“例外权限”。您对此又怎么看?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中国罕见提及《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直到今天,将构成侵略行为,日、“敌国条款”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际法层面,非理性对抗,其中,也通过打出“敌国条款”,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从二战结束至今已经过去80年,安理会还没有正式通过修正案,面对高市早苗的激进言论,第53条明确规定,可谓是另一种形式的“勿谓言之不预”。表明当前的中日矛盾并非只是某种简单的地缘争执或外交摩擦,打出自卫反击的国际法依据。“敌国条款”虽从未触发,在此框架下,有何考量?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很明显,它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有效性不容置疑,意及其附属国的再次军事冒险进行无需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直接打击。允许对战败国,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首次打破沉默,
第二则是敲打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危险倾向。
简而言之,

直新闻:那为何中方此时要打出“敌国条款”,
但另一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